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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 计 职 责

(一)贯彻党的方针政策,按照国家法律、地方法规,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、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、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全县统计调查计划;检查全县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

  (二)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全国、全省、全市统计报表制度;根据县委、县人民政府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,完善和统一管理全县各项核算制度,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。

  (三)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国情国力普查;组织和协调其他全市性、综合性的统计调查工作;审查或审批各乡镇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;组织管理全县统计报表工作。

  (四)搜集、整理、提供全县性的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统计资料及各项目标管理统计考核资料,并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;开展横向对比研究,向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。

  (五)负责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;规划、协调全县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,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。

  (六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乡镇、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。

  (七)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,领导和管理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和普查中心;负责全县统计专业职务的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;组织指导全县统计干部的教育、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。

  (八)开展统计研究和统计科学的国内国际交流,承担国家安排的统计科学国际交流项目研讨工作。

  (九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

 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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